求解失智失能人群美好生活之道:信托治理篇
战略管理部 薛小峰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从人类主体性的高度强调了理性的重要性。无论古今中外,在一切文明社会,个体的理性思考能力都是其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维系外部连接、确立个体地位、实现社会价值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生产力发展,物质生活、医疗水平日益进步,人口平均寿命持续显著提高,身心障碍者的医疗照护日益改善。由于衰老、残疾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人将在漫长的生命周期中遭遇思维、机体能力降低、病变,导致无法独立生活。对失智失能人群的医疗照护与融入社会,成为包括中国在内所有老龄化国家必须正视并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这也是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养老金融”列入金融业五篇大文章的历史背景。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新挑战
按照联合国关于老龄社会划分标准,2000年中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比首次达到7% [1] ,进入老龄化社会;2021年老龄人口占比达到14%,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在2032年老龄人口占比达到21%,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一方面,中国具有亚洲老龄化国家典型特征,即老龄化进程速度快、人口平均寿命高;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基数大,直接推升中国老龄人口规模。2023年,中国老龄人口升至2.17亿人,约占全球老龄人口的四分之一。随着老龄人口增长,与衰老有关的认知障碍类患病率逐步增高。根据医疗机构所做调研 [2] ,2021年中国现存的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痴呆(简称“AD及其他痴呆”)的患病人数约为1699万人,约占全球患病人数的29.8%。从变动趋势看,1990年至2021年,中国AD及其他痴呆的粗发病率增长242.5%,呈现较高增速。此外,由孤独症、脑瘫等造成的心智障碍患者总人数也超过2500万人。失智失能人群及对社会影响日益成为关系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命题。
失智失能人群不仅需要维持日常生活、融入社会、管理财产,而且需要进行专业治疗、康复护理等。相比较健康人群,失智失能人群需要更多的外源性支持,面临更大的财务负担。由于失智失能,个体的自主行为能力部分受限或者完全丧失,成为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最有利于失智失能人群发展角度看,应当将失智失能家庭储备及社会保障资源优先运用于满足失智失能人群的各类需求。由于失智失能人群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限,相关家庭与社会资源配置的决策权被赋予失智失能人的法定监护人(常见包括:家庭成员、亲属、其他个人等)与临时监护人(常见包括:康复照护机构)。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的潜在冲突,因此存在监护人利用监护地位进行寻租,从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倾向。因此,要保障失智失能人群的合法权利,促进失智失能人群全面发展,在根本上需要在家庭、社会、市场等各方参与主体之间构建合理的治理机制,实现家庭与社会资源统筹管理与有效配置。
特殊需要信托应运而生
社会公众往往是通过具体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建立起对于信托的感性认识,因此将信托自然等同于理财产品。实际上,信托不仅是灵活金融理财工具,更是一种有效治理方式。它以信托契约的方式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信托事项决策方式等,形成各方主体围绕信托目的实现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的治理机制。
特殊需要信托正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失智失能人群日益扩大背景下,针对失智失能人群突出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类信托业务。特殊需要信托既有一般信托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特点。特殊需要信托如何有效服务失智失能人群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后续将通过一系列专题展开讨论。本文主要就特殊需要信托一般构成要件以及内在治理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特殊需要信托一般构成要件
虽然在全球有信托立法的国家,通常都有特殊需要信托,但是受到各国司法体系、监管方式及公共服务等因素影响,各国特殊需要信托运作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从中国的特殊需要信托实践看,通常采用受托人+监护人的模式,换而言之是将监护人制度嵌入信托关系之中。
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与信托期限。信托目的是通过对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分配清算,信托财产与医疗护理服务的资源对接,来满足失智失能受益人在日常生活、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求。信托财产目前以现金、理财、保险等金融资产为主,后续有望纳入不动产、非上市企业股权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信托期限一般为无固定期限,具体视信托财产余额与失智失能受益人寿命决定。
信托关系各方主体。委托人一般为失智失能人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选择医疗康复服务方案。委托人可以通过《监护协议》提前约定在自身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其指定监护人继续承担监护职责。受托人为提供特殊需要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具体负责方案设计、信托财产管理分配、中介及专业服务机构对接等具体信托事务。受益人为与委托人(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的失智失能人。监察人一般由社会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担任,从维护受益人利益出发,负责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的常规运作、投资管理、医疗康复等进行全面监督。监察人一般同时担任监护监督人,监督监护人行为是否遵循被监护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他参与主体。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受益人健康状况、市场上医疗康复服务供给等,拟定适合受益人的医疗康复服务方案并定期监督服务质量。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为受益人具体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特殊需要信托治理机制
相比较一般营业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在信托目的、期限、信托主体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相应地,信托治理机制也具有特殊性。
第一,通过信托监管维持长期稳定的信托关系。常见资产管理信托期限通常在一至两年,对信托关系长期性要求不高。由于特殊需要信托通常是跨世代存续的,因此,需要在长周期内维持稳定的信托关系。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信托关系意外终止,都会对特殊需要信托的受益人造成损害。客观上,无论信托公司,还是其他商业机构都存在运营终止或注销可能性。对于长周期内信托关系维持,目前是由金融监管机构及辅助机构来实施的。在极端情况下,无法正常运营的信托公司,其相关信托业务将由其他具有相同业务资质的信托公司承担,保障信托业务在长周期的可持续性。
第二,通过对于委托人权利规范维护受益人利益。一般营业信托中,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信托受益人利益,平衡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益人地位。特殊需要信托中受益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委托人(监护人)地位更加重要。特殊需要信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一方面通过信托契约约定保障委托人行使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将不同权利分立、加强监督来约束委托人(监护人)权利。权利分立体系在委托人(监护人)具有信托财产管理、医疗康复方案选择等决策权,同时将具体实施权利分配给受托人、中介服务、康复服务机构。同时,通过监察人(兼任监护监督人)对于委托人(监护人)决策行为进行监督,消除委托人寻租空间。
第三,通过将中介服务机构与专业服务机构职责分离保障医疗康复质量。特殊需要信托的受益人通常需要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接受医疗、康复等长期专业服务。因此,医疗康复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受益人的生存质量。通过将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职责分离,由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受益人健康状况、市场服务供给等,拟定医疗康复服务方案,并对于后期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而由委托人(监护人)选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通过两类机构职责分离,客观上提高了中介服务机构对于专业服务机构展业监督,有利于降低专业服务机构利用临时监护人地位寻租。
第四,通过监察人对于特殊需要信托加强全面监督。监察人(兼任监护监督人)代表信托受益人利益,对于受托人的各类信托事务运作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对于委托人(监护人)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在特殊需要信托架构中,设立监察人有利于降低委托人、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紫金信托·特需1号特殊需要信托案例
2024年7月,紫金信托成功落地公司首单“守护1号”特殊需要信托。“守护1号”的委托人为了更好地安排存在智力缺陷的子女的未来生活,为其设立了特殊需要信托。除了对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守护1号”通过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实现为受益人提供教育、医疗、康复等各类专业服务。“守护1号”由社会组织担任信托监察人,对于信托事务执行、医疗康复活动等进行全面监督。伴随“守护1号”特殊需要信托成功落地,紫金信托将继续完善方案设计与功能体系,更好地服务特殊需要群体,助力他们实现美好生活。
本期介绍了在中国老龄化日益加深背景下,发展特殊需要信托社会意义,介绍了特殊需要信托的一般构成要件,重点分析了特殊需要信托治理机制。下期将围绕特殊需要信托的财产管理运用展开讨论。敬请期待。
[1] 本文人口历史统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等编写《中国阿尔茨海默病报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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