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声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财赋笔谈》第36期:求解失智失能人群的美好生活之道:信托财产归集篇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求解失智失能人群美好生活之道:信托财产归集篇

战略管理部 薛小峰

从监护人角度看,特殊需要信托能够为失智失能人群提供三方面帮助。首先,特殊需要信托能够从失智失能人群利益出发,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保障将信托财产充分运用于失智失能者的日常生活、医疗康复等,抑制相关参与者的寻租动机。其次,特殊需要信托能够在信托财产管理,包括信托财产的归集、运用、分配方面发挥信托机构专业化管理能力,降低监护人的资产管理负担。再次,特殊需要信托可以由受托人协调监护人、社会专业机构等遴选适当的康复护理服务,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关于特殊需要信托的基本架构、治理机制,已经在《求解失智失能人群美好生活之道:信托治理篇》(请提供文章网络链接)一文做过详细讨论。本文将围绕信托财产管理中财产归集这一环节进行专门分析。有关特殊需要信托的财产运用、分配将在后续专题中讨论。

为何特殊需要信托关注信托财产归集?

信托的财产归集是指在现有法律、规章框架下,为信托目的实现,对于拟设立信托的金融资产、不动产、股权及其他各类产权等,通过财产直接过户或者权属变更登记等,转变为同一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本文强调特殊需要信托的财产的归集,一方面取决于当前中国百姓的家庭资产构成特征;另一方面当前在财产继承、信托财产登记等方面受到严重制约,亟待破解。

根据央行调研统计司在2019年所做统计,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构成有两大特征。一是住房等实物资产占较高比重。据统计,城镇居民户均住房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为59.1%。二是家庭金融资产配置偏好无风险资产。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定期/活期银行储蓄等无风险资产占比过半。无风险资产在家庭总资产的占比为11.1%。

城镇居民家庭资产统计特征可以作为评估有失智失能成员的家庭资产的标杆。由于需要对失智失能成员的日常照护、医疗康复投入更多时间,导致有社会参与的家庭成员,其劳动时间将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限制了家庭财产积累。因此,可以判断有失智失能成员的家庭资产特征:一是资产规模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标准,二是已有家庭资产中住房占较高比例。考虑到失智失能人群照护的长周期与医疗康复费用较高的特点,因此对失智失能家庭来说,更有必要将各类资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

两个典型案例及延伸分析

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或因故无法亲自办理,那么即使符合现行《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条件,按正常流程办理财产继承手续时,可能仍会面临各种现实困难。本文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客观反应这方面的典型问题,同时结合特殊需要信托进行延伸分析。

案例1 律师手持法院判决 银行却拒绝配合执行

这是一家上海本地知名的家事律所在2022年受理的一则家产继承案件。法院指定该律所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做出《民事判决书》。律师持该生效判决书去银行,要求银行配合开启被继承人生前所租用的保险箱,以便依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但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银行拒绝配合执行的依据是内部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只有“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件前来开箱,但“遗产管理人”并非“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判决书也非继承判决书,所以无权前来银行开箱。

延伸分析:本案焦点在于银行的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起实施的《继承法》。而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及出具《民事判决书》是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原《继承法》已经失效。因此,银行无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有关继承的一项新的重要规定。在遗嘱+特殊需要信托的法律架构中,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内容办理财产转移过户,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的财产归集非常重要。但是由本案例反映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现实阻力,对于特殊需要信托推广造成一定障碍。

案例2 独生女为继承家产 向法院起诉“自己”

这是2023年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遗产继承案件。案件涉及家庭成员包括:宋老伯,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阿姨,宋老伯配偶,长期护理宋老伯;宋女士,宋老伯、朱阿姨的独生女。2022年朱阿姨突然去世,且生前未立遗嘱。宋女士需要继承母亲名下的遗产。由于缺乏遗嘱,宋女士首先希望通过公证办理遗产继承,被告知由于宋老伯无民事行为能力,公证机构无法受理。据此,宋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宋老伯,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名下遗产。从程序上看,虽然原、被告名义上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原告同时又是被告的监护人,宋女士实际上在“自己和自己打官司”。法院综合考虑遗产范围、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今后的养老计划,判定由被告宋老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

延伸分析:这起案件公开披露信息并未提及宋女士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的财产类型。从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主要构成看,预计涉及房产、银行储蓄及公积金等。宋女士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才解决遗产继承的事实,说明继承人中若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继承手续不仅无法通过普通的产权过户办理,甚至公证机构也爱莫能助。宋老伯、宋女士面临的问题还只是在《民法典》的制度框架下的继承问题。如果宋女士为宋老伯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并且需要将部分继承财产归入信托,那么面临的问题无疑将更加复杂。

特殊需要信托财产归集面临主要问题与解决方式

特殊需要信托财产归集问题集中表现为信托设立前或信托存续期间,失智失能者(信托受益人)因为家庭变故需要进行家产继承,在此期间需要清理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明确遗产清单,确定继承人范围与财产分割方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现阶段面临财产归集典型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涉及失智失能者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律、规章不完善及制度交替过程中对于新规定的接受度问题。上述两个案例是对财产继承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客观反映。制度完善及全面落实是一个漫长过程,需要立法、司法及实施机构积极推进,由此才能为失智失能人群财产继承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其次是对非金融类资产的信托登记目前仍然缺乏制度支持。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的委托人,家庭主要资产以住房为主。如果能够将住房变更为信托财产,通过持续管理,为受益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对非金融类资产的信托,将使得委托人承担沉重税负,而变得不可行。

针对特殊需要信托财产归集面临各类问题,被继承人仍可通过提前主动规划,尽量减少涉及失智失能者(继承人)在财产继承中面临的困难。切实可行解决方式包括如下几方面。

首先,提前做好对于财产继承规划、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中国人忌讳谈论生死,往往缺乏对于财产继承提前规划。案例2中宋家父母没有提前进行继承规划,也是后续继承遇阻的一个原因。因此,对于家中有失智失能者的家庭,提前设定遗嘱,约定财产分割方式,提前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为失智失能者的未来生活做出长期安排都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其次,明确失智失能者获取住房等非现金资产份额与方式。由于目前尚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因此现阶段需要在遗嘱中对于失智失能者(继承人)获取住房等非现金资产份额与方式。比如案例2中可以约定宋老伯占有房产份额70%,获得方式为现金。这样遗嘱执行人,就有明确的执行方案,并便利后续将房产变现资金追加进入信托。

信托财产归集是当前制约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分析了信托财产归集重要性,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及延伸分析阐释当前涉及失智失能人群财产继承及特殊需要信托面临的问题,最后对于主要问题与解决方式进行归纳总结。下期将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的财产管理中其他环节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Copyright@2023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苏ICP备13018483号-1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紫金信托官网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