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服务信托
之统一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统一交易协议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5年)1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相关监管规定,现将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受托人”)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紫金投资集团”)、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融城公司”)签订资产服务信托之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因日常经营需要,2025年4月27日,紫金投资集团、金融城公司与受托人就紫金投资系列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签订《紫金投资系列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下称“协议”),服务内容为:金融城公司作为委托人拟将其合法自有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金融城公司的意愿设立相关资产服务信托,以信托资金向金融城公司指定的紫金投资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可分笔发放,存续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协议有效期自签署生效之日起三年。交易标的包括委托人金融城公司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以信托资金余额为基数计),以及以信托资金向紫金投资集团发放信托贷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与受托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紫金投资集团持有受托人50.67%的股权,是受托人控股股东,根据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紫金投资集团为受托人的关联方。
金融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紫金投资集团,持股57.14%,是受托人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根据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监管规定,金融城公司为受托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紫金投资集团为南京市属金融投资集团,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12年6月,注册资本人民币90.21亿元(成立时注册资本50亿元,2022年8月23日变更为80亿元,2024年8月7日变更为90.21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滨,注册地江苏南京,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4919806G。成立以来,始终坚持“金融+科创”双轮驱动战略,坚守“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方向,着力推动金融、投资、科创生态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不断加大金融支持创新、资本促进产业发展力度,全方位助力南京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动力。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融城公司由紫金投资集团、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11年5月26日发起设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6亿元人民币(成立时注册资本10.50亿元,2014年12月29日变更为15亿元,2022年5月31日变更为25.06亿元),法定代表人贺华,注册地江苏南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5900210Y。金融城公司奉行“国际标准、本土优势、服务金融”的企业使命,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提供公共配套和统一物业管理与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出版物零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发布;办公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停车场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餐饮管理;日用百货销售;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洗染服务;礼仪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等原则下,受托人与金融城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业务发展模式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受托人向紫金投资集团发放贷款的利率由金融城公司确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结构
按照协议约定,金融城公司拟将其合法自有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金融城公司的意愿设立相关资产服务信托,并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金融城公司指定的紫金投资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可分笔发放,存续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二)交易各方职责
金融城公司保证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合规,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其指定的用款项目及/或信托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负责对其指定的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及信托存续期间的贷款管理。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 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或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一般信托事务;根据金融城公司确定的借款人(即紫金投资集团)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向紫金投资集团发放贷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该关联交易经我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该关联交易经受托人全体独立董事审慎审查,各独立董事就此次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等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均同意此次交易。
七、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交易属于受托人日常的经营行为,交易本身对受托人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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